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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诉宝洁案二审未能了结 方正字库将继续维权

Date:2011-07-15 11:01:45| Industry|Browse: 319|Source: TOM|Author: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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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2011年7月5日上午,方正电子诉宝洁“飘柔”字体著作权诉讼案件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方正电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1年7月5日上午,方正电子诉宝洁“飘柔”字体著作权诉讼案件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方正电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对于倩体“飘柔”两字是否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这一争议焦点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使得该问题重新回到了“起点”的做法,引起了众多字体设计行业的业内人士的强烈关注。

方正电子二审代理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指出,一中院驳回方正电子的上诉,维持原判,回避了“字库中的单字有无美术作品著作权”这个困扰司法良久而敏感的核心问题。

法院认为,宝洁公司和家乐福的行为系经过方正电子(默示)许可的行为。对此,陶鑫良教授并不认同:“‘默示许可’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既不符法理,又不合情理。软件作品与美术作品的授权及使用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而且各自相互独立。”

他说,方正集团卖给NICE公司的只是计算机软件,授予的只是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权。同时,方正字库光盘中有明确的授权许可协议,对字库的使用方式和范围等进行了明确的授权,明确禁止“再发布”等商业使用。“既然方正电子对用户已经明确授权在先,何需 ‘默示许可’?”

谈到以方正为代表的国内中文字库开发厂商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确保自身权益的现状,陶鑫良感叹道:“我国迄今没有例如英国与台湾地区对印刷字体及其单字的特别立法,故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依法应当保护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飘柔’倩体单字美术作品。‘飘柔’两个倩体字具有独特的创新的字形风格与字形特征,完全符合中国著作权法的对于美术作品的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很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方正电子上诉主张的‘字库中的单字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这个事实问题,在作为重点认真审理良久后,却不作任何认定,而是通过牵强的‘默示许可’进行回避,这令人难以信服。”

相关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字体设计行业是被长期忽视的知识产权盲区,研发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此次方正与宝洁的诉讼案,业内企业都在观望,希望能有个好的结果,甚至认为这次诉讼的成功与否,决定了中国字体设计行业未来的发展。但是此次法院的判决仅从否定一个充分必要条件的角度论述其判决的结论,而从事实上回避了双方都想得到的答案,即单个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个问题是字库行业发展面临的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也是定纷止争和彻底解决问题的核心。

“按照判决,宝洁大规模商业使用方正倩体,其支付的价格不到1.4元,字体设计者和开发企业得不到经济回报,已经处于危在旦夕的地步。方正诉宝洁的案件,不是一个企业的事,事关整个行业的兴衰。” 方正电子字库业务部总经理张建国向媒体表态,“我们坚信劳动的创造性,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中文字体行业,方正有责任继续寻求法律的支持,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据悉,方正公司目前已在考虑对策,不排除向高院申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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